基督教和人权 人人生而平等
第三章
生命从受孕开始
「不可杀人」
19. 在古代世界,弃婴和杀婴是普遍且被社会接受的习俗。历史记载显示,许多文化对体弱、畸形或不被期待的婴儿,常采取遗弃或杀害的方式处理。然而,从基督教诞生之初,信徒就坚决反对这种行为,因为十诫明确宣告:「不可杀人。」
这条诫命是奠基于一个信念:人的生命是神圣的,因人是按神的形像所造。每一个人——无论强弱、健全或残疾、被爱或被弃——都承载着造物主的荣耀印记,因此不能剥夺其生存的权利。
出埃及记20:13「不可杀人。
「我尚未将你造在母腹中,就已认识你」
20. 堕胎同样是古代常见的行为,而在现代医学技术的推动下,更成为一种制度化的选择。但历代基督徒始终持守一个核心信念:人的生命从受孕那一刻就开始。这不是基于哲学推论,而是源自圣经对神创造和预知的启示。
先知耶利米说,他在母腹中形成之前,神已认识他;他还未出生,神就已将他分别为圣,并拣选他作先知。
这节经文清楚表明,未出生的生命在神眼中已是独特、有位格、被认识、被分别的个体。
耶利米书
1:4耶利米说,耶和华的话临到我,说:
1:5「我尚未将你造在母腹中,就已认识你;你未出母胎,我已将你分别为圣,派你作列国的先知。」

「他在主面前将要为大」
21. 圣经中有多位重要人物,在出生前就已被神预知、拣选并赋予使命。在撒迦利亚的妻子怀孕之前,天使加百列告诉他,她会给他一个儿子,他将被称为约翰,在神面前是伟大的。
这表明,未出生的约翰不仅是生命,更是神圣工作的器皿;他的位格、使命和圣灵的内住,都始于母腹之中。
路加福音
1:13天使对他说:「撒迦利亚,不要害怕,因为你的祈祷已经被听见了。你的妻子伊利莎白要给你生一个儿子,你要给他起名叫约翰。
1:14你必欢喜快乐;有许多人因他出世也必喜乐。
1:15他在主面前将要为大,淡酒烈酒都不喝,从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。
「我腹里的胎就欢喜跳动」
22. 在耶稣诞生之前,怀着耶稣的马利亚去探望怀着施洗约翰的以利沙伯。当这两位蒙神拣选的母亲相遇时,伊利沙伯心中被圣灵充满,顿时涌出对神应许实现的喜乐。就在那一刻,她腹中的婴儿「就欢喜跳动」。这反应无疑源于母亲情绪的剧烈变化;现代医学也证实,胎儿能对母亲的情绪产生生理回应。
更为重要的是,这位婴孩早已被圣灵分别为圣,从母腹中就被神预备,为要见证基督的来临(路 1:15)。
路加福音
1:43我主的母亲到我这里来,为何这事临到我呢?
1:44因为你问安的声音一入我耳,我腹里的胎就欢喜跳动。
「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」
23. 圣经多处证实生命的起始在受孕之时:
• 大卫承认:「在我母亲怀胎的时候就有了罪。」(诗51:5)
• 以赛亚见证:「耶和华从我出母胎,就造就我作祂的仆人」(赛 49:5)。
• 施洗约翰「从母腹里就被圣灵充满」(路 1:15)。
这些经文指向一个事实:神在子宫中就和人建立关系。
更值得注意的是,新约原文希腊文用同一个词 “brephos”来描述:
• 伊利莎白腹中跳动的婴孩(路 1:41);
• 马利亚腹中尚未出生的耶稣(路 2:12);
• 被带到耶稣面前的小孩子(路 18:15–16)。
这表明,在神的视野中,子宫内的胎儿和已出生的婴儿在本质上毫无区别——同为神的创造,同具神的形像,同享生命的尊严。
路加福音18:16耶稣却叫他们来,说:「让小孩子到我这里来,不要阻止他们,因为在神国的正是这样的人。
「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」
24. 因此,对基督徒而言,堕胎不仅是道德问题,更是对神主权和人生命神圣性的严重侵犯。
这条原则涵盖所有按神形像所造的人——包括尚在母腹中的胎儿。正因如此,圣经是人类历史上最早、最坚定的未出生者生命权倡导者。
基督徒反对堕胎,不是出于政治立场,而是出于对神创造秩序的敬畏,以及对每一个无声生命的基本尊重——因为在神眼中,没有一个生命是「不值得活」的。
对神而言,堕胎是极其严重的罪行,是谋杀无助的婴儿。圣经视人命为神圣而宝贵,在旧约时期已严正宣告:杀人凶手应当被正义的权柄处以死刑。
创世记9:6凡流人血的,他的血也必被人所流,因为神造人,是照自己的形像造的。